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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稽查】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北市税稽处〔2026〕14号)

北市税稽处〔2026〕14号
2026-07-17

【市稽查】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北市税稽处〔2026〕14号)

广西耿仁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503MAK4QY87XC):

我局于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7月15日对你公司(地址: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15号辰宸花园3幢二单元0901号)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 一 ) 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

1.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无法联系,无实际生产地址,无生产能力,查无下落

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实地核查注册地址为冒用他人住宅地址,无实际生产地址、无生产能力,查无下落。

(2)短时间开具大量大额发票且未申报

你公司于2026年1月19日登记成立,2026年1月19日开具25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游为阳春市星创翻新机械设备厂等14家企业,发票开具的货物名称为涂料等,合计金额1674882.69元、税额16748.81元,价税合计1691631.50元;你公司对开票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3)无交易资金发生

你公司未同主管局签订三方协议、未报告存款账户、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未发现你公司存在开户行,无法核实你公司资金流情况。

(4)发票取得情况

你公司成立至检查截止日,经金三查询及国家税务总局银海区税务局提供取得发票查询记录,暂未发现你公司取得过任何进项发票,业务上有销无进,进项与销项存在异常。

2.2026年1月增值税

你公司2026年1月19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691631.50元(含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规定,你公司2026年1月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94612.47元,进项税额为0元,应交增值税194612.47元,已交0元,应补194612.47元。

  1. 2026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2026年1月应补增值税194612.4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你公司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3622.87元,已交0元,应补13622.87元。

  1. 2026年1月教育费附加

你公司2026年1月应交增值税194612.47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第三条规定,你公司应交教育费附加5838.37元,已交0元,应补5838.37元。

5.2026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2026年1月应交增值税194612.47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规定,你公司应交地方教育附加3892.25元,已交0元,应补3892.25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按征管法追征

你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2026年1月增值税194612.47元,2026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622.87元,合计208235.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2026年增值税194612.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622.87元,合计208235.34元。

(二)按实体法追征

1.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所属期2026年1月的教育费附加5838.37元,予以追缴。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项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所属期2026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3892.25元,予以追缴。

(三)加收滞纳金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金三系统自动计算加收。

(四)你公司无法联系且实地核查无实际生产地址、无生产能力、查无下落,短期开票金额大,无法核实资金流,未进行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将你公司按走逃(失联)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你公司无生产能力,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认定你公司开具的上述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691631.50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你公司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银海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 6 年 7 月 17 日

【市稽查】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北市税稽处〔2026〕14号)

广西耿仁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503MAK4QY87XC):

我局于2026年2月11日至2026年7月15日对你公司(地址: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15号辰宸花园3幢二单元0901号)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 一 ) 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

1.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无法联系,无实际生产地址,无生产能力,查无下落

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实地核查注册地址为冒用他人住宅地址,无实际生产地址、无生产能力,查无下落。

(2)短时间开具大量大额发票且未申报

你公司于2026年1月19日登记成立,2026年1月19日开具25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游为阳春市星创翻新机械设备厂等14家企业,发票开具的货物名称为涂料等,合计金额1674882.69元、税额16748.81元,价税合计1691631.50元;你公司对开票收入未进行纳税申报。

(3)无交易资金发生

你公司未同主管局签订三方协议、未报告存款账户、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未发现你公司存在开户行,无法核实你公司资金流情况。

(4)发票取得情况

你公司成立至检查截止日,经金三查询及国家税务总局银海区税务局提供取得发票查询记录,暂未发现你公司取得过任何进项发票,业务上有销无进,进项与销项存在异常。

2.2026年1月增值税

你公司2026年1月19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691631.50元(含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规定,你公司2026年1月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94612.47元,进项税额为0元,应交增值税194612.47元,已交0元,应补194612.47元。

  1. 2026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2026年1月应补增值税194612.4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你公司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3622.87元,已交0元,应补13622.87元。

  1. 2026年1月教育费附加

你公司2026年1月应交增值税194612.47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第三条规定,你公司应交教育费附加5838.37元,已交0元,应补5838.37元。

5.2026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

你公司2026年1月应交增值税194612.47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规定,你公司应交地方教育附加3892.25元,已交0元,应补3892.25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按征管法追征

你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2026年1月增值税194612.47元,2026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13622.87元,合计208235.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2026年增值税194612.4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622.87元,合计208235.34元。

(二)按实体法追征

1.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2005)》(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所属期2026年1月的教育费附加5838.37元,予以追缴。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第五条第(一)项和《关于调整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综〔2011〕13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所属期2026年1月地方教育附加3892.25元,予以追缴。

(三)加收滞纳金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金三系统自动计算加收。

(四)你公司无法联系且实地核查无实际生产地址、无生产能力、查无下落,短期开票金额大,无法核实资金流,未进行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将你公司按走逃(失联)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你公司无生产能力,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认定你公司开具的上述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691631.50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2022修订)》(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你公司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银海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 6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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